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10-9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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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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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0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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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房,男女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行为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条件的,系附条件赠与。若无特别约定,男女双方结婚,该债权或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男女双方未结婚,即丧失了基本的赠与条件,赠与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未出资一方不能享受该房屋相应的权益。婚姻当以感情为基石,双方应共同呵护真挚的爱情,信守海誓山盟的誓言,在财产约定上亦应明确、并履行承诺义务。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凌峰律师崔永鹏为您精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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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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