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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那么究竟哪些行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呢,法律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典型行为。 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凌峰律师吴银凤为您精心解答。 依法辨曲直,仗义论是非。欢迎您来电或留言咨询,18703903753。 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豫光阳光苑(济源市公安局对面) 办公电话:0391-6695389 669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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