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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全责方可以要求无责方的交强险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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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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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3-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济源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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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交强险和其他商业车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具备无责赔偿特征,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是全责,另一方无责,如果全责的一方出现人员伤亡,那么无责方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全责方人员伤亡的损失。无责赔付与有责赔付的最大区别就是赔偿限额的不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凌峰律师吴银凤为您精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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